簡單遺囑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一,簡單遺囑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1)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否則就屬於無權處分;
(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具體包括遺產範圍要明確具體,遺產處置方式要明確具體,繼承人要明確具體;
(3)自書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被繼承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書遺囑也會因此而被認定為無效;
(4)自書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不能採取他人代書、機打等方式形成。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的書寫需要按照有關法律進行的常識性的瞭解,否則問題的解決就會存在不少的爭議的,因為涉及財產問題,如果自己的處理不當就會導致自己的事情解決存在諸多的問題,書寫格式,如果自己不會可以諮詢專業人員,加快事情的處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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