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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遺產繼承要交遺產税

房產遺產繼承要交遺產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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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子要交遺產税嗎




    不需要繳納,我國沒有遺產税的税種。



    我國遺產税還沒有開徵,不過有這樣的打算。



    遺產税是以財產所有者死亡以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税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一種税,屬於財產轉移税。我國在20世紀40年代曾經開徵過遺產税。新中國成立以後也曾經設立過遺產税,但是由於條件不具備而沒有開徵。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在全國統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為了保證財政收入和穩定經濟,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區的人民政府暫時可以繼續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徵税,來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區則可以暫時沿用原國民黨政府實行過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徵税,其中包括遺產税。



    1949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在新中國成立以後召開的首屆全國税務會議上,重點研究了新中國的税制建設問題。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開的首屆全國税務會議上,確定了統一全國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針,提出了設立14種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遺產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了新中國税制建設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全國税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設立14種税收,其中包括遺產税。



    在同年6月召開的二屆全國税務會議上,決定遺產税暫不開徵。



    拓展資料:



    遺產税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税,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税”。徵收遺產税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遺產税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税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税。理論上講,遺產税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税常和贈與税聯繫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税或者廢除遺產税。



    2016年12月19日,中國社科院2017年《經濟藍皮書》發佈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在京召開。藍皮書呼籲儘快實施房地產税和遺產税,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



    關於遺產税,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繼承的問題,我國有專門的一部繼承法對其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訂立自己的遺囑的,那麼繼承是按照順位來繼承的,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其次才是自己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