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是什麼
一、代書遺囑見證人的要求是什麼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
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是由見證人中的一名來擔任的。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a、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以立遺囑時為準,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的,即便後來失去行為能力或此前不具備行為能力,遺囑依然有效。
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如立遺囑人被脅迫、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是五種法定遺囑形式中的一種,而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見證人在場的,除了代書遺囑外,還有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需要注意,對於不同形式的遺囑,在訂立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同,而這恰恰關係着遺囑的效力問題,是不容小覷的,還請在訂立遺囑的時候特別的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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