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不識字怎麼辦理
一、立遺囑人不識字怎麼辦理
1)、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雖然公證遺囑中也規定必須有老人的簽字,但我國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
1、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即,老人不會簽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寫字,但公證員應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存檔。
2)、採取錄音遺囑的形式。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不需要遺囑人簽名,但這個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錄音遺囑在封存時也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字。不過《民法典》中關於錄音遺囑,在封存時沒有要求遺囑人簽字的規定。
3)、在老人處於危急時也可採取口頭遺囑的形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符合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綜上所述:文盲不會寫字的遺囑人立遺囑時可選擇“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有前提條件限制)等形式立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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