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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包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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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包含什麼
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包含什麼
安置補償協議,即政府和被徵收人簽訂的協議,從本質上來説,其屬於行政協議,如果認定其無效,按照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採用不正當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和他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採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內容違法。而在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如果徵收人是在違法徵收的前提下和被徵收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應屬於無效。當然,如果合同雙方其中任何一方違反法律規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認足合同無效。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