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組成的條件是什麼?
一、遺產的組成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這是由現代民法典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製相區別。
(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裏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複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二、如何區分遺產範圍與家庭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司的其它合法財產等。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它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
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標準:
(一)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屬於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為死者一方的遺產來繼承。但在區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界限。《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區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於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母代管。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對於早已參加工作或勞動,並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並確定其遺產範圍時,應從共同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遺產分進行割。
遺產所有人死亡的,繼承人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繼承處理,但涉及到遺產的具體範圍,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如果遺產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況,或者屬於非法所得,那麼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並且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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