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構成資產重組的條件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流程
1、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複印件)及電子版。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説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覆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覆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覆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覆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
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2、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併購一處和併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覆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併購一處和併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説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覆,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覆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覆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覆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覆後,不需要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覆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説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併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併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併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併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覆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併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併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是由資產重組以後的主體來對原來的債務債權進行承擔的,除非雙方在此之前有約定。企業的債務重組是一個比較繁瑣的過程,債務重組的公告發出來以後,債務人就應該抓緊時間維護自己的利益,企業的資產重組不能以犧牲債務人的利益為代價。
-
創業板上市公司條件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
-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
-
上市公司破產員工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