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規定是什麼?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規定是什麼?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規定是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繼承的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且是專屬管轄。
請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被繼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般指相對價值最大的遺產所在地。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那麼兩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有原告針對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分別就不同遺產向不同的法院起訴,那麼是不是就由兩個法院分別審理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也就是説,同一個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案件不應拆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一審法院審理,當然結案後又發現有其他遺產的不在此限。
二、去哪個法院起訴繼承糾紛?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户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於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傢俱、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也就是説,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傢俱、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對於被繼承人員來説的話,一般情況下發生一些繼承方面的糾紛是需要確定管轄權法院的,只有在明確管轄權法院的基礎之上,才能夠進一步的解決糾紛。如果説經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還需要看是否涉及到不動產,如果是不動產按照不動產所在地來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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