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住所地是户口所在地嗎?
被監護人是指我國社會中需要保護和監護的相關個人,這類人羣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的相關監護人應保證這類人的人身安全不受破壞。那被監護人住所地是户口所在地麼,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解答。
一、被監護人住所地
1、被監護人的住所地,不一定是户口所在地。
2、根據民法的規定,住所地一般情況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公民離開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方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該地方為經常居住地。這種情況下,户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為法律上將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二、《民法典》中監護人的範圍
《民法典》重大修改條文: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最為密切,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基於此,父母無條件成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其他個人或者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
本條第二款對父母之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作出規定。第二款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規定父母之外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二是增加規定了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規定。
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人的經常居住地是被監護人的住所地。因為這類人由於生活,學習等原因,不在户口所在地進行生活的,我國認定這類人羣的一年以上的居住地為,被監護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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