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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怎樣立同一個遺囑

夫妻雙方怎樣立同一個遺囑

一、夫妻雙方怎樣立同一個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形態,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上都未對其作明確規定。

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並且司法部頒佈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民法典》關於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二、夫妻共同遺囑如何訂立

夫妻設立了共同遺囑以後,並不意味着該遺囑就會得到執行,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並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後,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雙方立下同一個遺囑的情況有很多,但是對於立遺囑的方法還是比較缺乏的,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確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力,在合法的範圍內訂立有效的遺囑,這樣遺囑的內容才會生效,或者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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