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的夫妻雙方共同立遺囑怎麼寫?
一、相互的夫妻雙方共同立遺囑怎麼寫?
相互的夫妻雙方共同立遺囑,大致有三種情況:
(1)單純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雙方在同一個遺囑中,指定他們的一個或者幾個繼承人取得財產;
(2)相互的夫妻共同遺囑,指雙方互相指定對方繼承財產,也就是説誰先死,另一方就取得全部財產;
(3)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即一方死後,財產由另一方保管,等到雙方都死亡後,他們的共同財產再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
對於夫妻共同立遺囑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遺囑條款的認定上,必須符合上述規定的有效要件,如果條款的相關情況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是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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