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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遺產管理人員是法律制定的個人或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的人。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點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對死者的債權作受遺贈人的公告和通知等。下面由本站為你簡要的説明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1、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無論遺產管理人是死者遺產的繼承人還是其他公民,還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遺產所在地的基層行政組織,都應當將自己所保管的遺產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製作遺產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管理上的第一個重要散失;便於計算遺產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閲。遺產管理人將遺產清點並登記造冊,是遺產管理上的第一個重要步驟,務必做到認真、細緻、不遺漏、無差錯。當然,如果死者的遺產不多,且比較簡單,則只需要簡單列出一個清單,以備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或移交時使用即可。

2、對死者的債權作受遺贈人的公告和通知。

無人繼承的遺產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沒有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

二是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

但是,如果有了存有遺產而又不願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存在,則此不願接受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也是當然的遺產管理人,也有繼續保管其所存有的遺產的義務。遺產保管人為了對遺產進行清算,首先必須弄清死者生前是否欠有債務?是否有受遺贈人?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

如果遺產管理人不知道死者生前是否有債權人和受遺贈人,這就必須要申請法院進行公告,令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在公告所規定的期限內報明債權和表明是否接受遺贈的態度。如果遺產管理人已經知道死者生前有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則可以分別通知,要他們報明債權和表明是否接受遺贈。遺產管理人只有弄清死者生前是否欠有債務,是否有受遺贈人以及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等問題以後,才能進行對遺產債務的清償和遺贈標的物的交付。

3、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財產所有人死後,如其繼承人所在不明,有無債權人尚不清楚,或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等不明確,遺產管理人必須對死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進行公告。

在公告期限界滿以後,遺產管理人才能着手進行債務的清償和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物。因為在此以前,死者遺產是否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倘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先已清償了債務或交付了的遺贈物,對於暫未知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的利益,就有可能被損害,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對於死者債務的清償和遺贈物的交付,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以後進行;在此以前,死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不得請求立即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遺產管理人也有義務對提出這種要求的人予以拒絕。

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的先後順序是: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因為債務清償是有償行為,遺贈是無償行為;債務行為的效力發生在繼承開始以前,而遺贈的效力則發生在繼承開始之時。在債務的清償中,優先債權的清償應當先於普通債權的清償。至於在公告期內未報明的債權或遺贈,於公告期屆滿後報明的,應列為最後的清償順序,以剩餘的遺產進行清償。

4、為保存遺產所應當採取的必要的處分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果沒有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的權限是不足以保護遺產的。

但是,遺產管理人所採對遺產的必要的處分措施,應當以不變更遺產的標的物或權利上的性質為限。只有在這個範圍內才可以對遺產上的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不得為這種行為。屬於遺產管理人在管理權限內的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是為保存遺產所作出的處理遺產的行為。例如,遺產管理人為保護房產,將破舊房屋進行維修,與他人訂立房屋修繕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損壞等而造成遺產滅失和損毀。又如為防止遺產被破壞和遺產價值的減少,對於那些因長期保存耗費資金太大的遺產標的物,也可以變賣,保存價款。

二是對死者緊急債務和税款的清償和行為。例如:遺產管理人為料理死者葬事的需要,可以對死者遺產作出處分,作為喪葬費用。又如,對於死者生前因治療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也可以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再如,對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可以從遺產中支付。

三是對死者生前的營業,有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如收取利息,取得營業的收益,支付參加該營業的職工的工資等,均在遺產管理的權限之內。

遺產管理人所作的處置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與繼承人共同商量辦理。因為,在我國,存在遺產的繼承人一般多是繼承人,在有幾個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存有遺產的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果有幾個繼承人都存有遺產,則應當以存有主要遺產的人為遺產的主要管理人。這時,幾個存在遺產的人之間更應當協商,共同解決遺產的管理人。這時,幾個存在遺產的人這間更應當協商,共同解決遺產的管理事務。如自願協調不能解決時,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倘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後也未能解決此項事務,則只有訴請人民法遼處理。

5、遺產的移交。

在財產所有人死後,存有死者遺產的人如果不是繼承人,他對遺產的管理不過是一種暫時的行為。一旦有合法繼承人出現並表示接受繼承時,存有死者遺產的人就應當及時地將遺產移交給繼承人。如有幾個繼承人存在時,應當將所存有的遺產移交給繼承人。如有幾個繼承人存在時,應當將所存有的遺產移交給主要管理遺產的繼承人;倘若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則應待其確定後再移交。但是,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則應待其確定後再移交。但是,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或者死者的繼承人所在不明,或者沒有人管理遺產,這時,遺產只能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遺產所在地的基層行政組織負責管理。當死者遺產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以後,如果還有剩餘,則遺產管理人應將剩餘的遺產移交國庫或者集體組織。

以上便是本站對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做的簡要説明,希望能幫助到你。遺產的繼承是個重要的事情,同時遺產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其責任的重要性是都知道的。稍有什麼情況都是非常麻煩的。所以在成為遺產管理人的時候最好是諮詢專業人士,得到幫助。

標籤:遺產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