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怎麼辦?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怎麼辦?
如果第一繼承人都放棄繼承了由第二繼承人繼承在沒有遺囑繼承的前提下,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放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二順序的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針對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言。
二、具體人員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因收養關係成立而不視為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
(1)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於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與繼承;
(2)其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3、依法履行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074條、1075條義務的形成第二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以上就是順位繼承人的具體認定情況,有關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但相關情況的認定上,還需要結合實際的繼承人處理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的繼承處理情況,還需要結合實際繼承財產認定情況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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