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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後再撤銷要求繼承

法律1.41W
放棄繼承後再撤銷要求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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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後還能再繼承嗎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須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