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放棄繼承企業股權可以嗎
一,口頭放棄繼承企業股權可以嗎
我們知道,繼承權,是一項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權利的放棄,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放棄。口頭聲明放棄繼承權的,本人承認的,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四十八條規定:“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因此,有證據證明繼承人口頭上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其放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在《關於<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説明》(以下簡稱《説明》)第八條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問題做出的解釋是: “如果公證機構尚未出具公證書,且其他繼承人均書面同意其撤回放棄繼承聲明書的,公證機構可以認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繼承人反對,或者已經出具公證書,則建議其就相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決。”《意見》的第五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四十七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口頭放棄的事情處理需要自己按照相關的環節處理就可以,不過在繼承問題處理的處理,最好還是需要自己依據有關的法律條例進行書面形式的操作,這樣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較強的法律基礎,但是需要注意自己解決方式是否合理,進而在做直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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