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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屬於遺產嗎?

公房屬於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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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是否屬於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據此,首先,公房不屬於遺產。公有住房,所有權人為國家。被繼承人在房屋內僅享有承租使用權,因此該房不應作為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納入遺產範圍。因此,當事人要求進行繼承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公房的租賃權亦不可以繼承。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法律賦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項法定權利,即承租人死亡後,同住人可以取得繼續承租該房屋的權利,其權利基礎是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變更,而不是基於繼承關係中的法定繼承發生的。

由此可知,普通房屋租賃權在我國是不可以繼承的。公房租賃權不同於普通房屋租賃權,出租人是國家,承租人死亡後租賃權的歸屬,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他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公房租賃權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後有條件轉移,但不是繼承。

二、離婚時哪方可以主張公房承租權

對於夫妻離婚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標籤:公房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