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財產嗎?
一、遺囑繼承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財產嗎?
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2,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彼此繼承遺產份額。
3,對於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
4,對於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老人立下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子女的,如果子女已經成家,這筆繼承得到的財產通常算夫妻共同財產。而遺產繼承是發生在婚前,也就是雙方正式登記之前,這是個人財產,對方無權使用和分配。今後夫妻一旦離婚,對於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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