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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怎麼繼承

(1)有遺囑的按遺囑,無遺囑的父母,子女,配偶均為第一繼承人,按人均分。
(2)諮詢當地公證處。
(3)需要的材料:拆遷協議書、安置單、產權註銷證明。
(4)拿到繼承公證書以後,辦理房產登記時可以直接改為子女(繼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產的繼承一樣處理。
若屬徵地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需先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到市國土局補交出讓金,再由繼承人帶好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繼承權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配圖(由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提供)以及其他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有關證明材料至房產登記機構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手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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