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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説話的病人怎麼立遺囑?

一、不能説話的病人怎麼立遺囑?

不能説話的病人怎麼立遺囑?

可以辦理公證遺囑,也可以由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進行代書遺囑處理,但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另外,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是什麼怎麼認定的?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中國《民法典》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民法典》未作正面規定,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囑的有效構成要件,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基礎上才可以使得遺囑具備法律效力,對於不能説話的病人,也需要對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認定,如果不具備上述能力的,那麼遺囑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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