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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眼睛看不到怎麼立遺囑?

一、遺囑人眼睛看不到怎麼立遺囑?

遺囑人眼睛看不到怎麼立遺囑?

遺囑人眼睛看不到的,或者不識字,以及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另外,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要素是什麼?

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

更為複雜一些的情況是,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某一時間點上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但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在場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是不相同的,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完全見證了全過程,如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了全過程,即使在任一時間點上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這樣的代書遺囑也應認定無效。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代書遺囑的相關要件應當重點對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的合法資格進行認定,必須在上述人員達到法律上規定的條件的基礎上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相關遺囑的構成要件有錯誤的或者違法情況的,那麼該遺囑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