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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時債權人可以繼承嗎

遺產繼承時債權人可以繼承嗎

一、遺產繼承時債權人可以繼承嗎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典》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甲損壞了乙所有的機器,乙死亡後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行使該侵權產生的債權,向甲索要賠償金。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可否繼承,法無明文規定,近來法律界多主張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因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説我國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認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未分割的,遺產即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繼承辦理的繼承人員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説明自己的繼承或者放棄,沒有説明的應該按照接收進行辦理。辦理時,還應與繼承人員進行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分配遺產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