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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繼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繼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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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組家庭當中就會有繼子女,有的繼子女是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但有的在重組家庭時就已經成年了,那麼就不會存在撫養關係。那麼此時對於繼父母的遺產來講,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呢?本站小編總結了下文,請閲讀進行了解。

一、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也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理解不一:有的認為是特指在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時未成年的子女,扶養關係特指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有的認為是指對繼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包括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時已經成年的繼子女。

二、怎樣認定繼子女的繼承權

以上兩種意見,就緣於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不同理解。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與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沒有涉及繼父母和繼子女形成撫養與被撫養關係的文字內容和文義內容。有扶養關係是繼子女的限制定語,要準確理解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法律內涵,就要考察扶養關係的法律文義。

在繼承法第十條裏,為了確定特定親屬的繼承權,有三處用到的都是扶養關係一詞:在論及子女相對於父母的身份關係時用“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在論及父母相對於子女的身份關係時用的是“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在論及兄弟姐妹之間的身份關係時用的是“有扶養關係的兄弟姐妹”。從中可以看出,扶養關係泛指家庭成員之間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關愛,即包括長輩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晚輩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個條文中的扶養,也是泛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的扶助供養義務。更重要的是,這個條文確立了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強調繼承人繼承權的合法性主要來自於其對被繼承人的特定貢獻,弱化其親屬身份特性。第十四條確立了繼承人以外的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扶養繼承關係。該條文中的扶養關係完全淡化了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強調了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第三十一條確立了集體所有制組織遺贈扶養權利義務。在這個條文裏,扶養的行為人可以不是自然人,是組織。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中也規定了扶養法律關係,其中的扶養也是泛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責任。

比較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知道,扶養關係採廣義理解是我國立法通例。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從文義理解的角度解釋,就是對繼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如果理解成繼父母和繼子女有撫養與被撫養關係是繼子女獲得法定繼承權的前提,就變成了“有被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完全錯誤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已經清楚的知道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了,此時如果繼子女對對繼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的話,那麼其對繼父母的遺產就會享有繼承權,此時繼子女可以作為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反之,則對繼父母的遺產就不享有繼承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