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罪失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重婚罪失效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重婚罪失效的規定是第2次結婚也就是重婚的這個違法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婚姻效益是無效的。重婚罪是違法,判斷的關鍵是,在第二次婚姻時,前一次婚姻是否已經具備了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實質要件。如是,則構成重婚罪;如不是,則不構成。
在實踐中,通常會遇到男女雙方結婚時,有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按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應當認定婚姻關係無效。但是,如果結婚時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到後來,比如起訴離婚時,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並符合結婚全部實質要件,已經形成一種較穩定的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應視該婚姻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又跟他人結婚的,屬於明知自己有配偶卻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原來無效的婚姻,可以變成有效。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未達法定婚齡的,為無效婚姻”應理解為,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的,至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或起訴離婚時,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仍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應宣告為無效婚姻,雙方婚姻關係自始無效。
按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變成有效了。
二、前一婚姻,男女雙方已存在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
有了前面的婚姻,有一方又與他人結婚的,屬於事實婚姻形態的重婚行為。
從理論上講,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婚罪,就必須判斷這種婚外與人同居的行為是否體現一種婚姻關係。最高院《批覆》規定: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就是説,刑法實際上在一定條件下承認了“事實婚”的存在,只是把這種“事實婚”該稱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把它作為重婚行為的一種形式對待。
在當代社會,每一位夫妻結婚之後領取結婚證就應該對婚姻保持忠誠,並且雙方應當幸福美滿的過日子,而不是道德敗壞去進行一些重婚的行為,重婚的話不僅僅是由道德方面的譴責,而且在法律當中也是有重婚罪當中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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