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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產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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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產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當今社會,同居、適婚的年輕人越來越多,可謂非常普遍。可是很多同居的情侶之間存在一些共同創造的財產,在分手之後應該如何進行分割呢?今天本站小編帶您瞭解同居析產糾紛的處理方法。

一、同居析產糾紛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在同居關係中,雙方共同生活,有的一同生產經營,這一關係從法理上講同合夥有許多相似之處,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好似男女雙方在經濟上的合夥關係,解除同居關係時除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對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應參照合夥共有財產清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作為法律規定“一般共有”這一詞彙是有問題的,共有財產只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對於一般共有,筆者認為可以結合實踐來理解,如果同居共有財產可以區分則可以按份共有來分割,如果財產不易區分則為共同共有。

這裏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並且《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前面所述的處理方法對於未婚同居來説是毫無爭議的,但對於婚外同居來説,在分割同居財產時首先要明確有無一方與其合法配偶的共同財產,婚外同居是違背社會的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其中不乏為了金錢而破壞他人婚姻,雖然法律對此沒有嚴厲的規定,但在許多案例中法官均依據民法原則中的公序良俗作出判決,在處理時也一定要保護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這樣對整個社會才能起到正確的導向。

二、同居析產糾紛的性質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據此,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可以作如下界定: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而對於同居期間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所有權,應按一般的民法理論進行確認。

對於同居前取得的財產歸各取得人所有已成共識。

對於同居後的財產歸屬,一般情況下是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同居雙方當事人共有;對於按份取得的,應當確定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按份額的則按共同共有處理。

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取得當事人所有。

同居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一般應歸該具有人身關係的當事人所有。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對於權屬不明的財產,雙方又無證據證明其歸屬方的,推定為共有財產。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個人債務

三、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裏的關鍵字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如果其債權、債務是同居當事人個人的債務、債權,則由個人享有、負擔,這裏的個人債權、債務與共同債權、債務的界定,可對比《民法典》中對夫妻的債權債務的規定來處理。

上文是對同居析產糾紛的詳細介紹和處理辦法的説明,當情侶在同居的時候容易產生共同收入和共同債務,這些問題在分手的時候往往很難輕易解決。希望您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面對這些問題,避免更大的糾紛。若有相關方面的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隨時為您提供幫助!

標籤:糾紛 同居 析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