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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怎麼爭取非婚生子女撫養權

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怎麼爭取非婚生子女撫養權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下面,本站為您介紹詳細情形。



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時,《婚姻法》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適用婚生子女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sideslip,lovechild),俗稱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當然前面所説的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是指正常情況下的同居關係,當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其他異性同居時,就屬於特殊的同居關係了。根據我們的工作經驗,在這種情形下,如果雙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話,法院更加傾向於把子女判給無婚姻的一方。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問題上存在更大的過錯,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單身,沒有子女的情況。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關係時,父母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條件上是比較平等的,這種情形與上述的情形還是有所區別的。

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基本原則

一、婚姻法確立了子女撫養的總的原則

“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1、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 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 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3、 兩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 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4、 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隨誰生活發生爭議的,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5、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若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以及撫養權確定的基本原則,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撫養權的確定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由法官進行判決,上述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希望在爭取撫養權時有更大的把握,可以找律師來幫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