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怎樣操作,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男女之間同居關係的建立是很隨意的,法律對此也沒有做出過多的干涉。而實踐中,這樣的關係也是很脆弱的,很多未婚同居的男女最後的結局都是分手,也就是解除同居關係。那具體來説,解除同居關係怎樣操作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解除同居關係怎樣操作
(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後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中,由於在較早時間,法律亦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應當正確識別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
未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據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雙方即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便其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後,雙方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那麼在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按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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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除外。
即當事人無論因為什麼原因只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的,法院不受理,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分開即可。
二、同居關係要怎麼樣解除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同居關係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同居關係。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構成事實婚姻,而之後都稱之為同居關係;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同居關係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認為既然同居關係與登記婚姻都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應同等對待,即同居關係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門辦理或到人民法院訴訟。但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同居關係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同居關係最好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男女未婚同居的可能存在事實婚姻的情況,而此時想要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則需要先辦理結婚登記,否則的話也是會按照同居進行處理的。至於解除同居關係怎樣操作,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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