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同居關係是否就有婚姻關係
在1994年以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不論同居多少年都無法理所應當的形成婚姻關係。
婚姻關係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我國婚姻法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三)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為、目的的結婚行為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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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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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婚罪要誰告誰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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