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解除條件都有哪些
一、收養關係解除條件都有哪些
收養關係的解除應依照《收養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2、在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徵得本人同意。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4、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向法院起訴。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協商確定。
二、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對解除收養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態度,收養關係的解除可經由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
(一)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此外,按照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也是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單方解除收養,是出於穩定收養關係,保護養子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出現某種重大事由致使收養關係確實無法維持,收養人和送養人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解除收養的協議的,自當依法准許。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的問題上,自應尊重雙方的共同意願。
(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按照我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但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係。
之前因為收養關係的合法存在,那麼在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其實也是適用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規定。養父母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而在養父母年老的時候,養子女對養父母也是有贍養的義務。若有不履行或者不積極履行自己義務的情況,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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