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規定有哪些
收養行為體現了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的一種關愛,因此,收養行為也歷來被社會所倡導。那麼,收養人收養子女後,能不能隨意解除收養關係呢?收養人在解除收養關係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樣的程序和方式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和方式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
第二,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三、解除收養關係的效力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6、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收養人在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的四種情形後,方可解除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係。同時,解除收養關係還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如上述解答尚未解決您的問題,您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向本站網站的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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