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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收養子女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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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收養子女違法嗎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人可以收養子女

(一)無子女。

這裏所説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 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 ,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 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 8 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收養的。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裏所説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四)年滿 30 週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 週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關於收養人方面的條件, 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幾項規定:

第一,《收養法》第 9 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於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從公平的角度説,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的,也應有相當的年齡差距。

第二,《收養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是收養人的家庭成員,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願於不顧,單方收養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認,勢必對家庭關係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於收養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為了堅持計劃生育原則,同時也為了保證收養人具有足夠的撫養教育條件,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收養並不是只允許夫妻才能收養,即使是單身人士,但因為實際滿足了《收養法》中規定的條件,那麼也是有資格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那麼雙方當事人就會建立一種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之後自然也就會享有父母子女的權利,但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