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定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果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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