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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遺棄家庭成員?

如何算遺棄家庭成員?
律師解析:遺棄家庭成員,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而“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刑法上的遺棄罪,可以理解為遺棄家庭成員罪。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的,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的,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遺棄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及其他類似情形,均屬於情節惡劣。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