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收養贍養

繼子女關係終止條件具體是什麼

繼子女關係終止條件具體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的情況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係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二)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的情況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以後,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繼父或繼母在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後,對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三)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因離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終止時。
(四)繼子女經生父母同意被繼父或繼母收養的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