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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繼父母子女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繼父母子女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的情況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係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二)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尚未成年的情況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以後,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繼父或繼母在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後,對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三)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因離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終止時。

(四)繼子女經生父母同意被繼父或繼母收養的情況。

二、繼子女和養子女的區別

養子女是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從收養關係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而消除。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着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則隨着收養關係的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通常情況下,如果繼父母與成年繼子女關係惡化或者有其他原因,可參照養父母和養子女相關規定,通過協商或訴訟解除關係。至於繼子女應否返還繼父母的撫養教育費用,可以結合解除原因、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標籤:終止 子女 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