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
遺棄家庭成員指家庭成員中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如果只是因為婚姻家庭矛盾,未給付相應撫養、贍養費的,未造成被撫養人或被贍養人生活困難、身體傷害的,不屬於法律上的遺棄行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
二、虐待家庭成員的的認定標準
虐待是指長期、多次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體與精神上的摧殘,使期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並達到嚴重後果。如果是偶爾幾次,則不構成法律上的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嚴重後果可以從行為對受害方所造成的肉體或精神方面認定,如造成殘疾、精神疾病、無法自理生活等。
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後果
我國《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母嬰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均有相應規定。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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