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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

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拒絕履行其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的。我國自古強調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持、尊老愛幼,而遺棄行為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刑法規定了遺棄罪,對於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

一、家庭成員間的遺棄的認定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而“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

二、刑法上的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上的遺棄罪,可以理解為遺棄家庭成員罪。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首先,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其次,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最後是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首先應看到,它是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之間遺棄行為,該行為的主體是對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的人,遺棄的對象是家庭成員中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次,遺棄主要體現在不履行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是一種不作為不僅包括物質上的不供養,還包括精神上的忽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