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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遺棄家庭成員認定標準主要是指對家庭成員有虐待行為和沒有盡贍養和撫養義務行為,這樣就可以被認定時候遺棄家庭成員。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關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是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

遺棄家庭成員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是指長期、多次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體與精神上的摧殘,使期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並達到嚴重後果。如果是偶爾幾次,則不構成法律上的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嚴重後果可以從行為對受害方所造成的肉體或精神方面認定,如造成殘疾、精神疾病、無法自理生活等。

遺棄家庭成員指家庭成員中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如果只是因為婚姻家庭矛盾,未給付相應撫養、贍養費的,未造成被撫養人或被贍養人生活困難、身體傷害的,不屬於法律上的遺棄行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

當未成年的子女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或者因為智力發展不完善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導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那麼作為這些孩子的父母,不能因為孩子的缺陷而拋棄他們,或者虐待他們,公安機關可以對這些監護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