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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與收養的區別

收養2.13W
過繼與收養的區別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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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的孩子算是收養關係嗎

收養是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以設立親子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立嗣,又叫過繼,主要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為傳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質並不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養人必須沒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養關係中,無論是否同族、無論男女,都可以被收養;再次,男子被立嗣後,在法律上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而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終止了。

“嗣子”與“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關鍵在於是否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如果形成,那麼“嗣子”相當於養子,其和“父母”的撫育、贍養、繼承等法律關係,與生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一樣。

《收養法》頒佈實施之後,構成事實收養的立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過繼三方一致同意;二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稱,並解除了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三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