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最多可以收養幾名子女民法典2021
如果收養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那麼收養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類人不受人數的限制:第一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類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收養關係產生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製的直系血親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消除。正如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隨着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製血親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行消除,也就是説,收養關係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係的消除。
收養條件制約收養效力,影響着收養關係的和諧與穩定。民法典放寬了被收養人的年齡,實際上是對收養法第4條將被收養人限制在‘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修正,彌補了‘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養的遺憾,有助於滿足收養的多元需求與價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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