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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的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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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的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我們發現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法官往往會先進行調解,一般是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而現實中也經常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情況,不過有的人對此也有疑問了,離婚官司的調解是一定要進行的嗎?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官司的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

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所以,起訴離婚一般要進行調解。

二、離婚調解的注意事項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説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可以知道,離婚官司的調解是必經的程序,如果此時法官沒有對離婚案件進行過調解,就直接判決夫妻離婚或者不准許離婚,這樣就會構成程序違法,可以以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其實也是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