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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民事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事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

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進行;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有關的各方調解組織共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標籤:調解 民事 必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