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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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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雖然協議離婚不需要離婚夫妻去法院打官司,但也不能輕視,畢竟處理的都是自己的事情,稍不注意就會在離婚之後受到損害。並且協議離婚也是會產生法律風險的,不過大家知道協議離婚法律風險都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協議離婚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協議離婚的法律風險: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患。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分析

1、訴前離婚協議其實質應為離婚意向,如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反悔,該協議對雙方無約束力。法院應依法審理一併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

2、簽訂離婚協議,並且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的登記,該離婚協議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司法解釋共包含三層意思:(l)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2)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3)離婚後1年以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也就是説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時,法院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至於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就要對離婚協議進行全面分析判斷才能決定。

協議離婚中由於需要夫妻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雖然這個離婚協議書在辦理了登記之後有法律效力,但卻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當然,這也就是協議離婚法律風險中最嚴重的一種。離婚之後一方不履行協議書中內容的,另一方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