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一、離婚前一方欠下的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離婚前一方欠下的債務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此時是屬於夫妻存續關係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當按照夫妻一人一半的原則來共同承擔,一方欠下的債務分為兩種情況: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1、共同債務的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並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離婚財產的劃分承擔問題當中的話,他是需要看他的用途的,也就是説他所借的這筆款項是否用於家庭方面的支出,是否用於孩子的教育費用等等,如果是用於的話,那麼其實以自己的名義也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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