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蓋章去哪裏蓋
一、離婚協議蓋章去哪裏蓋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到民政蓋章。
如果雙方想到民政拿離婚證,在離婚證上才蓋民政婚姻登記處的公章。協議書不用蓋章。
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協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該協議並沒有生效,只是在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該協議才有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也是有限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那麼守約方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合同權利,而不能直接根據離婚協議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至於是否辦理公證,並非十分必要。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一份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與是否公證沒有必然的聯繫。
二、離婚都要什麼手續?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3、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__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離婚協議書是不需要到任何地方蓋章,只需離婚夫妻雙方簽字,然後把協議遞交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受理後,才能算協議生效,民政婚姻登記處批准離婚後,會在離婚證上蓋上民政婚姻登記處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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