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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尊重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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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尊重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多數夫妻離婚都是因為雙方之間的感情變淡了,但有的時候也會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離婚理由,比如丈夫不尊重妻子。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呢?對此,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丈夫不尊重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要是當事人僅以不尊重對方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也會被裁定駁回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1043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要是當事人驚異對方沒有予以尊重就起訴離婚的,是無法讓法院審理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會依法審理的離婚條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經過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會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二、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

(一)案件管轄採用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生活中,要是丈夫不尊重妻子的,此時妻子完全可以提出來,雙方平心靜氣的來處理,犯不着要離婚這麼嚴重。並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僅僅丈夫不尊重妻子,一般是不能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