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當官丈夫重婚是否可以?
一、妻子起訴當官丈夫重婚是否可以?
妻子起訴當官丈夫重婚是可以的。重婚罪是刑法中的自訴案件,法院對自訴案件秉承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説當發現丈夫觸犯了重婚罪時,妻子需要自己去法院起訴,法院才會受理,而不是像其他公訴案件一樣司法機關會直接介入。因此,當丈夫重婚時妻子要自己去法院起訴。
那麼妻子如何起訴呢?首先是寫自訴狀,交給法院。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大體上分為首部、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結尾和附註項目等五個部分。自訴狀上要寫明自訴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寫明所控告的罪名是重婚罪以及自己的訴訟請求。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應同時寫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寫明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還要提供有關的證據、證人及住址等。結尾部分,要寫明訴狀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稱並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並寫明起訴日期。附註項目主要是各類證據材料及清單。如果寫自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法院收到自訴狀審查合格以後就會立案。接下來進入審判程序,等着法院開庭判決了。
二、妻子如何證明丈夫重婚
在發現丈夫重婚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訴他涉嫌重婚罪,但是勝訴是需要充足的證據的,那麼妻子在起訴丈夫重婚時應該證明他有重婚的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條件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首先就是要證明丈夫與其他人有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比如丈夫與另一人互稱“老公”、“老婆”,有共同生育的子女,丈夫居住地周圍的鄰居都有理由認為他們是夫妻,並不知道丈夫在法律上的妻子另有其人,這種情況就需要收集證人證言來證明丈夫有重婚罪的行為。或者是丈夫沒有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就與其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這種情況比較容易拿到證據,在民政局一查就可以知道。
其次,同居時間的長短也可以作為證據。丈夫與另一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應以持續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段為必要,如果他們只是短期的以夫妻名義同居,二人並沒有打算長期維持這種婚姻關係,比如説二人只在一起連續生活了短短的幾個月,或者是斷斷續續地在一起生活了不足一年的時間,則不宜認定丈夫有重婚的行為,否則有定罪擴大化的嫌疑。一般應以持續一年以上作為認定的標準為宜。
現實生活當中合法有效的配偶,他們在夫妻生活當中應當是保持忠誠,如果其中一方出軌的話要求離婚,完全是可以的,甚至是在某些狀況之下的話還會構成重婚罪,妻子就可以以受害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他的重婚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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