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經常打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丈夫經常打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家庭暴力屬於法定離婚事由,可以起訴,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會准予離婚。
離婚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自由,原則上家暴一次就可以離婚。但家暴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標準和解釋,只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家暴證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由此看來。如果您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是可以選擇離婚的。一般來説,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相關鑑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鑑定結果。
3、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例記錄或檢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 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在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三、家暴標準
家庭暴力,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 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於身體暴力的範疇;後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為,後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辱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 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願,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
我們就不要説是丈夫經常打妻子的這種情況,丈夫在第一次動手打妻子的情況下完全就可以向法院提交離婚訴訟請求了。因為結合過往的經驗,丈夫在第一次實施家暴的情況下,如果對方選擇了原諒並且沒有任何法律措施進行制裁,就可以預見以後還是會經常有家暴這種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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