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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中對財產有反訴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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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中對財產有反訴權嗎

離婚案中對財產有反訴權嗎

目前我國離婚案件是不存在反訴的,被告如果就財產返還問題有糾紛的,不能提起反訴,應該另案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二、反訴應該具備的條件

反訴是相對於本訴(或稱原訴)而言的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聯繫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同本訴合併審理,以達到抵銷、併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目的。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在離婚案件當中對財產是不具備反訴權的。提出反訴的條件有原告與該案件有關,並且是我國的公民、法人,同時整個案件有清楚的被告和原告,能夠闡明具體的訴訟事實和理由,以及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人民法院有該案件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