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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因為財產反訴合法嗎?

離婚案因為財產反訴合法嗎?

一、離婚案因為財產反訴合法嗎?

離婚案因為財產反訴是不合法的,離婚訴訟案件中提起反訴一般是不能成立的。

反訴,是指在訴訟進行中,被告把原告作為對方當事人所提起的訴。中的反訴則是指在離婚訴訟的本訴進行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離婚作為訴訟請求的訴。在離婚訴訟中,法律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對離婚之訴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反訴是指在已經進行的訴訟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的一種獨立的訴,目的是為了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作為獨立之訴應與本訴有牽連,是一種新的訴訟法律關係。

因此,認為離婚之訴的原告提起離婚,其訴訟請求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係,訴訟中若被告同意離婚,則為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若不同意離婚,則為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存在被告提出一個新的獨立的與本訴離婚不同的訴訟請求,因此,離婚反訴不能成立。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大多數法官也是持否定態度。實踐中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很少得到法庭允許。

二、離婚中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提起反訴一般是為了案件的認定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向原告提起訴訟行為。在離婚的司法認定上,一般不存在反訴的行為,主要原因在於離婚案件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案件,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的法律效益和判決都是一樣的,雙方只要對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就可以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