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有精神病就不能離婚嗎?
一、對方有精神病就不能離婚嗎?
1、對方有精神病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是可以離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離婚。
2、精神病人離婚監護人會變更,一般是在離婚之前就需要由精神病人父母,或成年兄姐,申請變更為當事人監護人,由當事人的監護人代替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怎麼和精神病人離婚
1、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為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才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二十八條中的指定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3、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4、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
(1)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
(2)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儘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人一般屬於限制或者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獨立的簽署離婚協議的能力的,故此無法採取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若是配偶另一方因對方是精神病人,故而想要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般情形下是會判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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